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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CF-042-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CF-042-01
职权名称 对违反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决定】国发[2004]16号 取消“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和“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将此项调整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的处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3月25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除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
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文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除当场送达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责任事项依据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文化部文市发26号)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卷。执法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6号)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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