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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CF-042-15
事项名称 对违反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CF-042-15
职权名称 对违反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15.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规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 2011年3月25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 1999年7月19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上宣传或刊登广告,禁止公开征订或公开陈列。
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按要求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6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6000-1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5-3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涉跨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管责任: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外国的和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外国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中一个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指定适宜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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