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10-01 |
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 |
子项名称 | 1.养老保险登记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年第2号)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参保企业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用人单位在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时需提供书面报告; 2.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 3.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
法定期限 | 15日 |
承诺期限 | 15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登记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登记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养老保险登记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3.登记责任:对准许办理登记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文书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4.监管责任:对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3.参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4.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缴费申报不实的上门稽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主要负责区本级参保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二、相关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56947 鄂州市古楼街道南浦路国贸大厦11楼 鄂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