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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1
职权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1.对印刷或复制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2.复制明知或者应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 1.停业整顿;
2.没收;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形一般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
2.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形一般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
2.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进行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对印刷或复制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市文体新广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对印刷或复制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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