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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3
职权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3.对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违法违规行为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
3.罚款;
4.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形一般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
2.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第五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本条各款所列法律文书,由调查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7-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8-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当销毁的出版物流失。第五十六条 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对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市文体新广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对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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