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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4
事项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CF-044-04
职权名称 对违反印刷或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4.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罚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违法违规行为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
3.罚款;
4.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形一般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
2.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进行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2-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当销毁的出版物流失。第五十六条 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市文体新广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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