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JC-001-00 |
职权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 【规章】《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网络,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检查对象 |
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的活动 |
检查内容 |
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撒谎、瞒报。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实地检查→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限。 2.检查责任:承检机构检查自评,并应按检查内容规定的事项组织进行,负有检查过程中相关资料及数据的详细记录、核对,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弄虚作假。审批机关评估验收。 3.处理责任:对检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告知检查单位。 4.监管责任: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务派遣,劳动者求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分析等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管和检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1-5911588 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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