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JC-002-00
事项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JC-002-00
职权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对象 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
检查内容 1.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2.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承建单位持《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函告上级有关部门。
4.监管责任:强化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区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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