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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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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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T73337T-JC-004-00 |
职权名称 |
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文体广电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
检查对象 |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 |
检查内容 |
1.作品、复制品是否涉嫌侵权;
2.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包括检查时间、人员安排、检查范围和内容等。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监管责任:强化出版物场所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2-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2-2《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3.《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委托省级著作权保护机构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市级:委托市级著作权保护机构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3.区级:委托区级著作权保护机构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2.《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2011年4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第二十二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市、县两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区文体广电局 |
咨询方式 |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