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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JC-005-00
事项名称 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JC-005-00
职权名称 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规章】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1999年7月19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出版物市场稽查人员凭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市场实行稽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出版物经营场所、仓库、运输工具依法进行检查;(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举报,对有关当事人、知情者进行调查;(三)查阅或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四)对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涉嫌非法、内容违禁的出版物以及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财物,可依法予以扣押或封存。
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1.出版物经营场所、仓库、运输工具等情况;
2.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当事人、检举知情者情况;
3.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4.对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涉嫌非法、内容违禁的出版物以及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财物。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包括检查时间、人员安排、检查范围和内容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出版物市场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持检查通知文件并出示合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报告,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著作权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监管责任:强化出版物发行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2-1.《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第三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出版物市场稽查人员凭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2.《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制定方案,下发通知,负责全省范围出版物发行行业市场监管工作,并将检查报告上报总局。
2.市级、区级:按省局检查通知及方案,负责本辖区出版物发行行业市场监管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逐级上报省局。
二、相关依据
1.《关于做好2015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9号) 各地应于2月底和9月底向总局印刷发行司报送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方案。
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将全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2.《关于加强2015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监管督查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5〕73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5年3月至4月开展上述各项监管督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将监管督查情况报总局规划发展司。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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