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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QZ-003-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业务的取缔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QZ-003-00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业务的取缔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强制种类或方式 1予以制止 2.查封、扣押非法工具和设备
强制条件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经营情况,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职权运行流程 报告→决定→告知→执行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市文体新广局查处违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决定责任:市文体新广局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市文体新广部门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监管责任: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业务的取缔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同1。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主要负责实施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及向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2.县级:主要负责实施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及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二、相关依据
【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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