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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QR-001-00
事项名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QR-001-00
职权名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2年9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须由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须逐级审批盖章;
3.被认定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复印件;
4.提交有助于说明其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包括文字资料、实物照片。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评审 6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名单。
5.监管责任: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3.同2
4.同2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确认的审核工作。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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