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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JC-003-00
事项名称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城区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JC-003-00
职权名称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以下简称年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2011〕38号)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检查对象 经市人社局批准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检查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等情况。
2、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档案管理、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3、办学条件情况。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4、办学效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通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逐项检查,认真查阅资料,组织听取教师、学院的意见。提出检查意见反馈受检单位。
2.通报责任:按照检查组的意见拟定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不接受检查结论的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监管责任: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
4.其他责任: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论。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2011〕38号)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论报市人社部门。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2011〕38号)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358475 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鄂州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358522 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鄂州市人社局监察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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