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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XK-002-00
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歌舞、游艺)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不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XK-002-00
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歌舞、游艺)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不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许可范围及 条件 1.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设立场所
(1)游艺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歌舞娱乐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申请材料 1.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游艺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歌舞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法定期限 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娱乐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3.区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4.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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