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T73337T-XK-006-00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区文体广电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T73337T-XK-006-00
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文体广电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符合开展非体育活动的条件;
3.临时占用,且占用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情况及身份证明;
3.管理机构。包括现场负责人、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人员名单;
4.公安部门(包括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
5.工商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
6.场地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的相关证明;属于承租性质的,应提供承租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批准文件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事窗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公示审批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能当场补齐更正的应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者不需要审批或属于上级部门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文书中注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至少两名审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准予许可的,批准发给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的,批准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注明其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由办事窗口制发许可证书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制作保存送达回证。。 5.监管责任: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2.县级: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规章】《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199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
承办机构 区文体广电局 
咨询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2199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区文体广电局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