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JC-004-00 |
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3、《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4、《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
检查对象 |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检查内容 |
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检查→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限。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检查自评,并应按检查内容规定的事项组织进行,负有检查过程中相关资料及数据的详细记录、核对,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检查的用人单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告知检查单位。 4.监管责任:强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1-5911588 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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