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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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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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W344293-QR-002-00 |
职权名称 |
中标无效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招标项目 |
需提供的材料 |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报告;4.审查意见。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经检查属实,2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通知招标人。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文。 |
5.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主要负责中标无效情形确认。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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