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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W344293-QR-003-00
事项名称 投标无效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W344293-QR-003-00
职权名称 投标无效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区投标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报告;4.审查意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经检查属实,2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通知招标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文。
5.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主要负责招标投标无效情形确认。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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