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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W344293-QR-005-00
事项名称 弄虚作假投标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W344293-QR-005-00
职权名称 弄虚作假投标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区招标投标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报告;4.审查意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经检查属实,2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通知招标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文。
5.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主要负责招标投标无效情形确认。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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