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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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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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W344293-QR-005-00 |
职权名称 |
弄虚作假投标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招标投标项目 |
需提供的材料 |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报告;4.审查意见。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经检查属实,2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通知招标人。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文。 |
5.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主要负责招标投标无效情形确认。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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