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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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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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W344293-QT-003-00 |
职权名称 |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
【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为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招标投标项目 |
需提交的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期限 |
5日 |
承诺期限 |
5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公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公布责任: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5日内在平台公布。 |
4.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事件违法行为的监督。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为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公布。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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