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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W344293-QT-003-00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W344293-QT-003-00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为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区招标投标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期限 5日
承诺期限 5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证照批复名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公布责任: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5日内在平台公布。
4.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事件违法行为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为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负责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公布。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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