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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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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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W344293-QT-005-00 |
职权名称 |
招标投标交易分级管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招标投标项目(除省、市管理的外) |
需提交的材料 |
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2.拟在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提交申请表。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复审→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复审责任: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
4.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项目分级管理监督。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进入中心招标投标项目实行监督,对拟在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项目,实行备案。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2014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4]8号)第二条(二)第五款
拟在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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