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W344293-QT-006-00
事项名称 招标投标现场服务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W344293-QT-006-00
职权名称 招标投标现场服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
受理范围及条件 进入区中心的招标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 1.招标条件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2.委托招标的需提供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在法定招标范围以下的项目实行简易程序,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标工作。
证照批复名称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价工服[2015]29号,具体标准:中标额(万元)100及以下千分之一;100-1000(含1000)千分之0.8;1000-5000(含5000)千分之0.6;5000-10000(含10000)千分之0.4;10000以上千分之0.2。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中心向中标人收费,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在中心运作。
4.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现场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对进入区中心的招投标活动服务。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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