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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QR-001-00
事项名称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QR-001-00
职权名称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中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部分第(二)条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9]158号)第二条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决制止提前退休的行为。退休年龄和条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不能突破。今后,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一律按下列程序办理:1.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改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确认形式 □确定 t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满15年的企业职工; 2.从事特殊工种达到相应年限(无原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市养老保险局的参保档案及缴费证明材料);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确认表(一式四份);
2.参保人原始档案;
3.申请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表;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确认→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或职工提交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等规定,审核用工单位或职工提交的有关材料,具体审核《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表》中的出生时间、身份、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缴费情况、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时间及是否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与职工的原始档案内容是否相符,内容一致的,审核人确认签字,存在异议的,指出问题所在,并退回重新填报。
3.确定责任:对审核确认签字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表》(一式4份)再次审对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专用章”或“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专用章”。
4.送达责任:加盖印章的确认表反馈给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凭该确认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相关待遇。
5.监管责任:强化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审批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2-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中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部分第(二)条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通知》(鄂劳险[1996]254号)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认真搞好对企业职工的法定年龄、身份、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以及有关工龄计算和职工工伤、职业病与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通知》(鄂劳险[1996]254号)第七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次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支付养老金。
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劳险[1999]158号)通知中最后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6.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三条第(三)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当地正常退休人员审批。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部分第(二)条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
咨询方式 0711-3895672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工资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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