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W344293-QT-011-00 |
职权名称 |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行政服务中心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场内招投标项目 |
需提交的材料 |
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 |
法定期限 |
投标保证金退还最迟应当在签订合同5日内;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
承诺期限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即时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负责退还,视情监督。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决定责任: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按照法定时限退还。 |
4.监管责任: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履约保证金标准的执行与退还的监督。 |
二、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19069 鄂州市鄂东大道47号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