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处罚) |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CF-002-00 |
职权名称 | 对价格鉴证机构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
违法违规行为 | 价格鉴证机构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等行为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业整顿; 5.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1.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批评教育。 2.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价法规[2010]48号) 第六条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或有违法所得但数额不大,且能主动全额清退,消除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危害后果的。对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后责令改正,一般不予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三)诱骗、串通他人违法的; (四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六)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七)抗拒、阻碍检查的; (八)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价格鉴证机构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物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2-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2号令) 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违反《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 辖区内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反《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3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5908850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