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确认)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R-002-00 |
职权名称 |
需报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审核确认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 |
确认形式 |
□确定 t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项目 |
需提供的材料 |
1.《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2.《鄂城区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3.《鄂城区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 4.《鄂城区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 5.《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6.《鄂城区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7.《鄂城区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审查→确认→报送→告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乡镇报送被征地农民资料进行复审,当面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2.确定责任:一是根据乡镇报送被征地农民资料,确定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及预存资金;二是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确定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并公示; 3.送达责任:将被征农民测算情况报送区政府及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4.监管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是否预存拨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 第四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后报送当地政府,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和《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报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公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区级:审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和资料报送情况。 2.乡镇:填报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二、相关依据 1.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56947 鄂州市古楼街道南浦路国贸大厦11楼 鄂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