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CF-016-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CF-016-01
职权名称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子项名称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依据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专题协调会》省政府2015年8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传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能源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能源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2.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3.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