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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XK-002-00
事项名称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XK-002-00
职权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第77项。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
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许可范围及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用人单位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拟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本人意见及工会意见;
4.拟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部分职工劳动合同书范本;
5.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证明材料;
6.单位休息休假作息制度、工资制度;
7.申报特殊工时制职工考勤及对应工资发放表,监察举报争议仲裁情况。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3.《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并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区级:无。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1-5911588 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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