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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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CF-016-03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通过)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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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规范性文件】《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专题协调会》省政府2015年8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
违法违规行为 |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 |
2.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而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 |
3.其他违法施工作业的。 |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二、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传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能源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实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能源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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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8.同1。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
2.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
3.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