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JC-001-00
事项名称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JC-001-00
职权名称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职权依据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定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价与政府定价监督管理相分离的机制,加强对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定价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调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政府定价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价格,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
检查对象 价格活动
检查内容 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检查;局长办公会确定的检查项目、对象;群众举报揭发的;上级交办或者下级移交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行政相对人自查自报的;其它应当检查的。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制发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检查终止或者立案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依法进行现场查阅、审核、询问。
2.立案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经过立案调查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通报结果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规定通报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对价格活动监督检查结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3.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销案。
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依法对本辖区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区级:依法对本辖区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咨询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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