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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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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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投诉信息系统,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并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3.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需提供的材料 |
价格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
职权运行流程 |
举报→查处→奖励审核→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
责任事项 |
1.查处责任: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审核责任:对举报人是否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进行审核,如举报人应符合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等条件。
3.告知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4.监管责任:对价格举报人发放物质奖励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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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
2.市级: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
3.区级: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
二、相关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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