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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QR-001-00
事项名称 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QR-001-00  
职权名称 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有形与无形资产、有偿服务等涉案标的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涉案财物、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案财务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的材料 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提出机关应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法定期限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承诺期限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提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提出责任:相关机构提出价格认定事项。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4.决定责任: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5.送达责任:送达价格认定结论。 6.监管责任: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2.《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2009年)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对价格鉴证委托书的内容有疑问或者有异议以及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的,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充、说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鉴证期限,并向委托人出具受理通知;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5.同4。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纪、涉案、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协调办理本辖区区级的涉纪、涉案、涉税等案件中的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2.区级: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纪、涉案、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二、相关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第九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咨询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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