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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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XK-001-00 |
职权名称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规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令第25号令)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略)。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申请材料 |
1.规范的项目申请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项目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填报《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发改部门核准文件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2.市级:负责市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3.县级:负责县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发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1-3895650
鄂城区经发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50
鄂州市鄂城区区政府经发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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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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