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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XK-002-00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XK-002-00
职权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R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 发改委令第6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三)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7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申请材料 1、规范的项目申请文件;
2、按规定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节能评估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3、按规定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表
4、按规定应填报节能登记表的项目,申请人提交节能登记表(含能耗计算明细)
法定期限 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1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或发改部门审查意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报告书、报告表评审,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2.市级:负责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3.县级:负责县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二、相关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发局窗口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城区经发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鄂城区区政府经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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