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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XK-003-02
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XK-003-02
职权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子项名称 2.除长江、汉江外河流非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对其他县(市、区)不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行使主体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R承诺件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第一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布局合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6.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项目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4.项目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5.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资格影印件);
6.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7.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8.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0.水利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
11.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意见;
12.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意见;
13.移民部门办出具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
14.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15.涉及文物的项目,文体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
16.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7.流域机构复核意见【由终审(主审)部门直接函询意见,无需项目申请人提供】。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发改部门核准文件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核准。
2.市级: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县(市、区)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核准。
3.县级:其余项目核准。
二、相关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宜昌市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宜昌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发局窗口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城区经发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鄂城区区政府经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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