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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XK-003-06
事项名称 县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XK-003-06
职权名称 县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子项名称 县(市、区)属房地产等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行使主体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2015年4月11日鄂政发〔2015〕20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6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
2.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3.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资格影印件)
4.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县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8.县水利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决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意见。
9.涉及移民的项目,由县移民部门出具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
10.涉及影响文物的项目,县文物部门出具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
11.涉及流域管理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
12.由县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审批意见
13.若属2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地产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由(市、区)房产局初级的拟建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以内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以内(不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设计文本修改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掇刀区发改局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开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第一章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4-1.同上。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同意核准的理由.
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款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核准本级权限内的项目,对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2.市级:负责核准本级权限内的项目,对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3.区级:负责核准本级权限内的项目,对应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6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县)两级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省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核准目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承办机构 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发局窗口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城区经发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鄂城区区政府经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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