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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QT-003-00
事项名称 价格监测、预测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行政服务)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经发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QT-003-00
职权名称 价格监测、预测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职权依据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构建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强通货紧缩、通货膨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规章】《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依法纳入价格主管部门监测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
需提交的材料 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项目、数据及相关资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采集→分析→预测→公布
责任事项 1、采集责任: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2、分析及预测责任: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3、公布责任: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责任事项依据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4、《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十八条: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对有关的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 5、《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
7、《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价格监测公务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8、《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构建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强通货紧缩、通货膨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
职责边界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2、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3、市、县级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对有关的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咨询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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