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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档案类)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档案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1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许可 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以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出卖或者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场、转让档案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令第5号)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出卖或者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档案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下放第205项: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
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下放第206项: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此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出境 。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三级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下放第207项: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
2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损毁、丢失、擅自利用档案以及违规从事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处罚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3.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4.对擅自出卖、倒卖或者转让档案牟利行为的处罚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5.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6.对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3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检查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4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备案) 档案登记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 30 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举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 60 日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变活动范围的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规章】《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第二款 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5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备案)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6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确认服务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鄂档规〔2012〕1号,2012年5月8日起实施)
第八条 等级评审权限...2、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级档案局负责组织本级企事业单位的AA级、A级和所辖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的AA级评审和复查。县级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A级的评审和复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鄂档规[2011]1号),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
第九条 考评权限 县级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含乡镇)机关省一级复查和省二级考评与复查。省一级复查材料须报市州级档案局备案。
7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重点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服务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鄂档[2007]63号)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8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档案征集服务 【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6月7日实施)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章】《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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