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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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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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经发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QT-004-00 |
职权名称 |
发布重要价格信息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法规】《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制度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大宗商品、重要服务市场价格行情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指导经营者调整优化生产经营结构。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章】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发[2010]7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发布、预警、应急相衔接的快速反应机制,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第一时间捕捉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并妥善应对。
第五条
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要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商品价格,让民众了解真实的价格信息。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和新闻发布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形势宣传。有针对性地宣传我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供应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所做的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湖北省定价目录》内下放到市(州)定价项目。2、市场调节价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
需提交的材料 |
1、属于定调价的,提供定调的文件。
2、属于重要商品监测信息的,提供领导审核同意发布的资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不定期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起草→审核(决定)→发布 |
责任事项 |
1、起草责任:按照定价集体审议的意见或监测采集的真实情况起草文件或重要信息。
2、审核(决定)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内容的完整性、客观性及相关依据。
3、发布责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制度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大宗商品、重要服务市场价格行情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指导经营者调整优化生产经营结构。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
第二十七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3、《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价格监测对象提供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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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1、市级:发布市级定调价信息及重要商品监测信息。
2、区级:发布本区内重要商品监测信息。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鄂州市明塘路68号)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33
鄂州市明塘路68号 鄂城区物价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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