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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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210-QT-007-00 |
职权名称 |
民用运力征用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R行政征用□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 |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可以征用民用运力。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报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实施。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总后勤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补助补偿规定》(财防[2009]245号) |
第十七条
贯彻国防要求后的民用运载工具,其拥有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贯彻国防要求设施设备技术性能完好,一旦国防交通主管机构需要动员征用,应当优先提供。 |
第十九条
经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并由组织军事训练、演习的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合同。 |
第二十一条
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补偿费用,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费;没有政府定价的,由租用双方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运价协商确定。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可以征用民用运力 |
2.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报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实施 |
需提交的材料 |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文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征用→补偿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民用运力动员方案,并告知被征用民用运力集结时间、场所、所担负的任务,所要准备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
2.征用责任:各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指挥机构向应征运力下达征召通知,准备集结场所,做好集结准备。运力集结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查验 |
登记,完成运力编组,根据使用需要对运载工具进行加装改造。同时对应征人员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必要的适应性训练。运力移交时,由被征集运力集结地人民 |
武装动员指挥机构会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指挥机构、交通运输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运力使用单位组织,按移交应征运力资料、运力查验、签署交接协议 |
的程序进行。被征民用运力复员时,运力归属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指挥机构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组织查验,在确认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组织做好运载 |
工具及相关设备技术状况恢复工作,并通过相应的检验后归还建制单位。 |
3.补偿责任:应征民用运力复员归建后,凭据使用单位出具的运力使用和损毁证明,由运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业交通战备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军事 |
机关进行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抚恤。 |
4.监管责任:对民用运力征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13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第二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启动预案,结合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或者调整预案,制定行动方案并下达任务;(二)组织、指导民用运力所有单位和个人迅速收拢、集结民用运力,进行动员、查验,按照上级要求和任务需求对民用运力进行加装改造,做好民用运力准备。 |
2.《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13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第二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三)向民用运力使用单位进行运力移交;(四)协助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实施运力保障;(五)保障任务完成后,组织民用运力接收、查验和归建;(六)对加装改造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实施恢复;(七)实施补偿与抚恤;(八)做好民用运力再动员准备。 |
3.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补助补偿规定》(财防【2009】245号)第十九条:经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并由组织军事训练、演习的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合同。第二十条: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费;没有政府定价的,由租用双方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运价协商确定。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省级:负责对全省区域内的民用运力进行征用。 |
2.市级:负责对全市区域内的民用运力进行征用。 |
3.县级:负责对全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进行征用。 |
二、相关依据 |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91号令) |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2.《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13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
咨询方式 |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