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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QT-008-00
事项名称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

填报单位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QT-008-00
职权名称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职权依据 【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的第(四)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9、10、11、12、13、15、16、17、19项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6.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1.规范的项目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4.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方案;
5.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8.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
9.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负责市级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目录第8项“外国贷款项目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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