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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210-QT-010-00
事项名称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

填报单位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210-QT-010-00
职权名称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职权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三)条: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329号)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 第三条: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
受理范围及条件 1.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3.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4.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填写的《湖北省企业投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分析、建设规模、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上网模式等)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发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备案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申报文件,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制发光伏电站备案通知书。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二、相关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承办机构 鄂城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50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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