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法制类)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权力清单(法制类)
序号 行使
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 【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至六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四)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规章】《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2 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裁决 审计纠纷裁决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章】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379号)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三)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4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5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行政执法证件申办 【法规】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款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做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于造册。
行政规章直接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申办执法证件前,应将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证件样式、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证件编号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后加盖审核专章,方可逐级向颁证机关申办。
前两款证件的申办、管理和对违规处罚等具体工作,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承担。证件的监督和审查、备案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6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 规范性文件后评价 【规章】《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379号)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规章】《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28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8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 向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9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他类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2008年5月12日印发)
第二条第(九)项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2008年10月19日印发)
第三条第(九)项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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