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C-001-00
事项名称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C-001-00
职权名称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检查对象 县(市、区)级、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社会救助工作经办机构
检查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特困供养人员等政策落实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暗访检查无此流程)→检查实施→检查结果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反馈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
3.处理责任:承检单位需及时将检查结果及问题整改清单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需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二、相关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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