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C-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检查对象 |
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地名委员会),管理、使用地名的单位及个人 |
检查内容 |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
2.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情况; |
3.关于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审核承办情况; |
4.推行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情况; |
5.本辖区地名设标情况; |
6.地名档案管理情况; |
7.其它有关地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督促整改→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
2.督促整改责任: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 |
3.处理决定责任: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进行监管。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2.同上。 |
3.同上。 |
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