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JC-002-00
事项名称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JC-002-00
职权名称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检查对象 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地名委员会),管理、使用地名的单位及个人
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情况;
3.关于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审核承办情况;
4.推行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情况;
5.本辖区地名设标情况;
6.地名档案管理情况;
7.其它有关地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督促整改→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
3.处理决定责任: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同上。
3.同上。
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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