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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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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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Z-002-00 |
职权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行政强制执行 |
强制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 |
职权运行流程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存档结案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5.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
6.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3-1.同2。 |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对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 |
二、相关依据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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