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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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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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QR-002-00 |
职权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身份确认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法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需提供的材料 |
1.本人申请; |
2.户口本; |
3.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认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
3.决定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认定决定。 |
4.送达责任:市级民政部门作出决定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 |
5.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职责边界 |
1、责任分工: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 |
2、相关依据:《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第三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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