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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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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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XK-001-02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名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使主体 |
区民政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我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管理工作。 |
1.区管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2.区管社团名称变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3.区管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区管社团住所变更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5.区管社团业务范围变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申请材料 |
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审批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离任时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原任、继任业务主管单位均需出具同意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政府裁定。 |
3.《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后,方为正式生效。 |
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负责本区内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民政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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