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XK-003-00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XK-003-00
职权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法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申请建设公墓的条件
1、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4、必须是公墓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二、申请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条件
1、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筹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必要经费;
4、必须符合殡葬改革的长远规划,是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环保测评、土地审批、初步规划(平面图)等。
法定期限 30天
承诺期限 5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成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法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法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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