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803-QT-001-00
事项名称 烈士纪念建筑物级别认定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803-QT-001-00
职权名称 烈士纪念建筑物级别认定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7号)
第七条 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申报认定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本地烈士纪念设施
申请材料 1.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请;
2.区民政部门初审意见报人民政府审核。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上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报送烈士纪念设施级别认定的申请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形成审报意见报市民政局。
3.转报责任: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及时转报上级民政部门。
4.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 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完整性审查,并提出审报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
二、相关依据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 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民政局
咨询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9410 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 区民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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